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历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浙财资环〔2025〕39号),我市申请的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宁波市国四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补助项目”4500万元已下拨。为尽快启动该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起草了《宁波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有关定义、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申请及办理程序、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
(一)有关定义
主要规定了涉及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车辆属地”、“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车辆提前报废时间”和“车辆交售时间”等定义,并明确了相关车辆信息分别以《机动车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登记信息为准。
(二)奖励条件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等规定,共设置申请提前淘汰和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条件各3条,不予淘汰奖励情形7条,不予新能源替代奖励情形6条。
(三)奖励标准
参照中央大气资金设定国家补贴最高标准,此次国四非营运货车奖励标准与“两新”国四营运货车淘汰补贴标准保持一致,按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更新车辆类型和轴数等条件给予不同奖励金额,提前淘汰奖励资金1万至4.5万元每辆,新能源替代资金3.5万元至9.5万元每辆。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是明确申请期限,即细则施行之日(10月13日)起开始受理,至2026年10月31日(含)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二是明确所需材料,包括车主身份证明、车辆报废和注销证明等6项。三是明确受理地点,全市共设置15个受理点位,按“就近办理、全市通办、一站式服务”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四是明确申请流程,车主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即可在受理点享受一站式服务。五是明确内部程序,即各地职能部门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一般申请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尽快完成资金拨付。
(五)资金管理
一是确定了资金渠道。奖励资金总额限定为5000万元,其中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500万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500万元。
二是规范了资金使用。根据“总额控制、先到先得,补完为止、逾期不补”的原则,按照申请表落款时间顺序发放奖励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时监控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发布资金剩余额度预警,资金剩余额度不足以支付奖励资金时,奖励政策提前终止,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有序发放。
三是细化了资金分配和结算方式。根据各地国四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保有量和淘汰意向排摸等情况,向各地预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地按比例承担地方资金。政策实施期间,各地中央预拨资金提前用完的,缺口部分由各地财政先行垫付;奖励政策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最终结算。
(六)监督管理
细化了对车主、工作人员和各受理点位的责任和要求。
三、奖补范围及原因
奖补范围:提前淘汰的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我市已实现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三柴油货车基本淘汰,但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仍有3.5万辆,其氮氧化物排放量约3409.3吨,其中2766辆中、重型柴油货车排放占比达52.0%,是当前机动车减排的重中之重,但受补贴政策断档、限行范围有限等因素制约,淘汰进度缓慢。
四、文件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即文件印发后的一个月后正式施行。
法规文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宁波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文解读:《宁波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实施细则》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