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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荐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单位,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广泛吸纳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进入专家库,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浙环发〔2024〕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将对市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进行调整,请各单位重新推荐专家库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及相近专业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二、资格条件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公道正派。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拟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

(三)具有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背景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能履行好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推荐专家本人填写《宁波市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推荐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属地生态环境局。

(二)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核准人员信息后,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填写《宁波市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10月15日之前将汇总表、推荐表以及推荐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邮寄至市环境科学学会,同时将相应表格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库专家人选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备案完成后,录入市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作为每届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随机抽调的对象。

联 系 人:市环境科学学会 王海珍

联系电话:0574-87169919

电子邮箱:hjkx@nbepb.gov.cn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益民街48弄58号(315000)



附件: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荐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附件1.docx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荐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的通知-附件2.docx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