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单位,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关于公布宁波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函〔2023〕57号)精神,现就2026年度全市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宁波市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二)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设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
(三)学历经认定并从事生态环境专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四)区(县、市)委托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中评委”)评审的生态环境专业在职技术人员。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方式
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环发〔2024〕56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中有关工程师规定执行。申报方式分为正常申报、自评分申报、技能人才申报、机关调出申报和转(兼)评。
(一)正常申报
申报人员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环境经济、环境规划、环境法学、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核物理、物理学、核工程与核技术、大气科学、海洋科学、生物科学、生物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生态学、土壤学、地理科学、能源工程、电子信息、电气工程等。
(二)自评分申报:申报人员学历(包括所学专业)或资历不符合《评价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但按《评价条件》的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经2名本专业高级专家举荐(见附件1、2)。
(三)技能人才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相应条款的。
(四)机关调出申报:申报人员由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一条的。
(五)转(兼)评:申报人员具有我省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中央部属单位及外省证书人员,需经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后再申报),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申报程序
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区(县、市)人事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报送至市中评委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个人申报,上传相关材料(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学历或资历不符但量化评价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申报人员,需上传《工程师职务资格量化评价表》《举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意见表》。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平台,对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在单位审核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录入平台。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单位填在人力资源派遣机构栏。
(三)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申报对象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推荐工作,其中市直企事业单位提交至市中评委办公室。
(四)面试答辩。由市中评委组织面试答辩,面试成绩将作为专家评审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面试答辩的申报对象视作放弃评审。
四、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对学术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生态环境专业相关,且为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自评分申报的为近4年)取得。业绩、成果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上传到平台的佐证材料务必清晰完整、方便阅览。申报人员主持完成的业绩材料须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完整的电子版;申报人员参与完成的业绩材料须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封面页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要真实准确填报申报材料,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在佐证材料中需上传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证明,以及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论文查询证明。
申报人员多次申报的,须提供最近一次申报以来新增业绩或成果,不得凭借相同业绩重复申报。因申报材料不清楚、不完整、不规范等产生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按照岗位评聘结合要求,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职称计划申报”,提交评审材料时须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四)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应达到《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环人〔2018〕2号)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要求。申报人员从2024年-2026年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可通过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在线学习)。个人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从宁波市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s://nbzj.nbhr.org.cn/ZJXS/#/)中下载。
(五)学历认证要求。申报人员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取得、不能自动提取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佐证材料。
(六)社保证明要求。省内申报人员由系统自动获取相关信息,若社保记录获取不完整的,需提供与任职经历相一致的参保证明(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在省外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省外参保证明。
(七)业绩核查要求。持续加大对申报人员论文、项目、课题等业绩的核查力度,发现申报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行为的,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第十七条规定严肃处理,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记入省职称平台诚信档案。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间节点。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至2026年9月10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评审费180元/人。
(三)操作办法。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网上审核的具体操作办法可登录平台查阅,网址如下:
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 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doc/001.pdf |
单位用户操作手册 | 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doc/002.pdf |
(四)证书查询打印。经公布取得的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可登录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在首页“电子证书下载与查验”栏中查询打印电子证书。用人单位可登录平台,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五)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专业中评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87169919;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益民街48弄58号305室;邮编:315012。
附件3.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pdf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