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2-07 15:17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规定,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相关材料,经商请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同意该5家公司相关申请(详见附件)。
联系人:行政审批处、土固处
电 话:0574-89281280、0574-89281285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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