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等7部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省生态环境厅等9厅局《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浙环函〔2022〕30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进一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及碳排放总量,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商务局
2023年5月9日
宁波市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发〔2022〕71号)有关要求,继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降低交通领域碳排放,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精准化、科学化、法治化为工作方针,以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以下简称“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为突破重点,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带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头雁效应”,主动肩负起绿色出行、低碳出行的责任义务,以先行示范的担当和标准,积极做好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与新能源车辆购置更新,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奖补引导。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撬动与激励作用,综合考虑车辆类型、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因素,按照分类别、分阶段的方式,精准给予提前淘汰资金奖补,鼓励和引导社会车辆提前淘汰更新,推动全市柴油货车排放水平整体跃升、全面优化。
(三)坚持疏堵结合。紧紧围绕“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老旧柴油货车限行管控,加大港区、市区重点路段管控力度,强化黑烟车抓拍与人工监督抽测执法处罚,倒逼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切实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提升文明城市形象。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到2024年底,基本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化比例有效提升,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交通领域碳排放明显下降。
四、主要措施
采取奖励补贴、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结合措施,大力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老旧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老旧柴油货车更新
推进老旧柴油货车公车淘汰更新,统筹车辆更新指标,合理安排车辆资金预算,优先安排行政事业单位老旧柴油货车淘汰,鼓励更新为新能源车辆。
(二)实施社会车辆提前淘汰财政奖励补贴
按照“早淘汰多补贴原则”,制定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详见附件),安排财政资金,分类别、分年限对实施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淘汰奖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按车辆归属地(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政府支付原则,对本辖区2024年底前提前报废淘汰的私人或企业老旧柴油货车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其中市级财政对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淘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含2013年至2017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分别按照0.5万元/辆和1.0万元/辆标准予以支持,对其它区(县、市)、开发区淘汰老旧柴油货车按照0.5万元/辆标准予以支持,市级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各地实际淘汰车辆数量次年清算、转移支付。
实施分类别补贴。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标准等因素,对距强制报废年限提前1年(含)以上淘汰的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每辆分别给予0.5~3.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距强制报废年限提前1年(含)以上淘汰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考虑到其更新成本较高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1.3~5.7万元不等的奖励;2013年至2017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补贴标准参照同吨位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奖励补贴标准执行。
实施分阶段奖励。第一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可享受财政奖励。第二阶段: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含2013年至2017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可享受财政奖励。
(三)实施老旧柴油货车限行管控
按照“倒逼淘汰”原则,制定市本级城区老旧柴油货车限行方案,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同步划定本辖区限行区域,限制老旧柴油货车通行。加强通行证把关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老旧柴油货车通行证发放。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强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老旧柴油货车的执法力度。
(四)强化老旧柴油货车排气达标监管
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等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完善科技监管能力。加强老旧柴油货车排气路检路查,加强车辆排气年检监管,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闭环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五)严格重点用车企业老旧柴油货车管理
完善20辆以上柴油货车保有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健全机动车环境管理“一厂一策”,实现重点企业车辆信息及达标排放情况动态监管。实施老旧柴油货车排放黑名单管理,加强重点用车企业车辆门禁管控,压实企业移动源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六)严格港区老旧柴油货车管控
加快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按上级要求在宁波舟山港推广新能源重卡,到2025年底,集疏港运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专班受市美丽宁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工作专班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别指定1名处级干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协同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注册的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按照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项资金,负责辖区内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一站式”服务点位设置、补贴发放、区域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对各地淘汰工作开展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牵头制定全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淘汰奖励补贴办法,建设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奖励服务平台,指导各地淘汰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设置;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城区老旧柴油货车限行方案。
(三)市交通局:配合制定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政策;合力推进营运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车辆淘汰工作做好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协同推进港区内老旧柴油货车淘汰。
(四)市财政局:配合制定鼓励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统筹落实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市本级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协同推进和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做好资金发放审核的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基本数据信息,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和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老旧柴油货车限行方案,并负责实施。
(六)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各地淘汰车辆收储点及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协同做好淘汰奖励申请受理工作;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七)宁波舟山港集团:配合做好宁波港域老旧集疏港运输车辆进港管控的相关工作,按要求完成所属场(厂)内国四及以下集疏运柴油货车淘汰,并加大新能源重卡应用。
(八)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行业内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六、保障措施
切实做好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老旧柴油货车淘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引导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组织保障,严密组织实施,共同将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稳妥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部门联系,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研究细化落实举措,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共为的良好工作氛围。要疏通部门间数据交互渠道,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展现政府便民服务良好形象。
(三)加大资金保障。要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专项资金和各项工作经费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淘汰工作顺利推进。市级财政要安排服务外包费用,支持奖励服务平台开发,支持补贴申领受理点建设,确保补贴申领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丰富宣传方式,加强老旧柴油货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宣传,营造社会各界积极拥护、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落实信访维稳实地负责制,及时关注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解疑释惑,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确保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宁波市鼓励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
宁波市鼓励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市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老旧柴油货车:是指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不包括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以《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登记信息为准)。
(二)老旧柴油货车属地判定: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注册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使用年限计算:为车辆报废交售日期减去车辆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所得年数。
(四)国四车辆营运属性确认方式:车主持有本市交通部门核发的2023年2月28日当日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奖励条件
(一)申请淘汰奖励的老旧柴油货车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中交售日期为准)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报废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和2013年至2017年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
2.本市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具体强制报废规定详见《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4.报废车辆须在本市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注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车主需在本区(县、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分支机构办理报废回收拆解业务。
(二)以下几种提前淘汰情况的老旧柴油货车不予奖励:
1.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财政供养单位和组织的;
2.至2023年3月1日为营运性质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2012年底前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3.2023年3月1日(含)后转入我市的老旧柴油货车(由交警部门认定);
4.2023年3月1日(含)后新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国四柴油货车和2013年至2017年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5.在市外报废拆解的;
6.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交易过户的老旧柴油货车;
7.按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距离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
8.已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三、申请期限与奖励标准
(一)申请期限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申请自2023年5月29日起开始受理,至2024年2月29日(含)截止;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含2013年至2017年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提前淘汰奖励申请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25年2月28日(含)截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奖励标准
申请提前淘汰奖励的老旧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条件给予不同奖励金额(具体标准详见附1、附2)。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二)营运车辆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四)单位车主需提交有效的企业对公账户信息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车主需提交本人银行卡原件(核查后返还)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
(五)《宁波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现场提供);
(六)如委托代办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五、申请及办理程序
申请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奖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具体流程详见附3):
(一)车主(或受委托人)将车辆(随附相关材料)交售至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车主(或受委托人)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受理点办理奖励申请手续。
(三)受理点根据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奖励条件的出具《宁波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并由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
(四)受理点对经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的《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加盖受理章,将凭证联给车主留存。
(五)各受理点以5个工作日为批次,将经现场初审的材料汇总报车辆所在地工作专班复审。
(六)各地工作专班复审符合要求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及时拨付资金。
(七)自成功受理后,一般在45天内予以办结,最长不超过60天。因车主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情况除外。
六、受理服务
按“就近办理、全市通办、一站式服务”原则,各受理点均可办理淘汰奖励手续。原则上依托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由各地政府分别设立“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和奖励申请受理点”,委托开展报废拆解、奖励申请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做好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车主对提交的申请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三)各受理点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受理点的服务和审查质量,市级和各地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受理点位进行考核,对于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资料审查错误率高的点位,取消其委托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八、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标准
2.宁波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含2013年至2017年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标准
3.宁波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申请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宁波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标准
(万元/辆)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 重型 | 中型 | 轻(微)型 |
不足8年 | 3.0 | 1.7 | 1.0 |
满8年不足9年 | 2.5 | 1.5 | 0.8 |
满9年不足10年 | 2.1 | 1.3 | 0.6 |
10年及以上 | 1.8 | 1.2 | 0.5 |
附件2
宁波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含2013年至2017年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标准
(万元/辆)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 重型 | 中型 |
不足7年 | 5.7 | 2.2 |
满7年不足8年 | 5 | 1.8 |
满8年不足9年 | 4 | 1.6 |
满9年不足10年 | 3.3 | 1.4 |
10年及以上 | 2.8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