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充分体现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打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现对《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新出台上位法的具体实践。2021年和2023年,国家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作了相关规定,并列举了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为推行违法行为减轻、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目前我市已获评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和柔性举措,对应当从轻、减轻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机制,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三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迫切需要。实施从轻、减轻机制,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整改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给予违法当事人容错纠错的空间,减轻了当事人心理和经济负担,体现执法部门的包容审慎与人文关怀,对于维护合法权利、体现公平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4.《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
5.《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浙环发〔2020〕14号)。
6.《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着手起草《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初稿)》,经多次讨论后,制定了《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21日、5月30日两次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各处室、各分局、各单位的意见;6月7日,会同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讨论稿)》组织专题研讨会,根据讨论意见对《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讨论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对外征求意见稿)》;6月21日,在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3日,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7月4日-7月10日,经专家论证,7月11日,经合法性与公平竞争审查通过,7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从轻减轻处罚清单(送审稿)》,并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对相关条文的描述进行修改完善,8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四、主要内容
《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共有18项内容,其中从轻处罚16项,减轻处罚情形1项,免予加处罚款1项。
(一)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共16项:一是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5项),二是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形(8项),三是其他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3项);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小微个体工商户等7方面。
(二)免于加处罚款情形1项:适用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在履行行政处罚罚款本金基础上,经济确有困难的,且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在法院的调解下,行政机关可以免除当事人的罚款滞纳金。
(三)减轻处罚情形1项:适用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整改,或者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减轻处罚情形。
五、主要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广。《清单》内容涵盖了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违法情形。
二是地方特色鲜明。《清单》不仅对违法情节轻微或积极整改的企业依法作了从轻处罚规定,而且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民生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单独作了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是可操作性强。《清单》对每一个符合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作了具体明确,并对从轻的裁量幅度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执法查处更加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四是法治创新性强。《清单》总结梳理多年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的难点堵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创新,为纠正个别行政处罚案件过罚不当现象,充分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初心使命,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制定了减轻处罚情形和免予加处罚款的内容。
六、其他说明事项
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或在从业人员20人(含)-300人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在300万-2000万的小型企业。
2.以上从轻处罚的计算标准(除第16条外)均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比例计算,第16条涉及对投资额较小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从轻处罚,指按照裁量办法计算后得出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按比例从轻。
3.符合上述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案件(符合多种情形的可以累计)给予从轻处罚的,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减少的前述罚款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最终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在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的,经集体讨论,可加大从轻程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省市地方法律法规有同类违法行为的,一并适用。
6.《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若有修订或出台长三角洲区域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可根据新的裁量基准规定对从轻减轻幅度作相应的调整。
七、实施时间与解读人
《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自2023年8月16日起施行。
解读人:周英君、郁兰;
联系方式:0574-87130035、87130013。
法规文件: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政策图解:《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