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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于2023年9月1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图文解读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  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为两种:

(一)专用裁量表: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裁量:

(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有专用裁量表的应当适用专用裁量表,无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二)选定裁量起点。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应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确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逐一确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将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与裁量起点对应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四)确定罚款金额。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表中有特殊计算公式的从其规定;建议罚款金额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为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省级及以上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对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

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按元向下取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遵照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规定,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不予处罚情形,从其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规定,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着重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提出罚款金额的建议,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视情实施。

第十  本规定附件1是适用于国家及省级法律法规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的转发,附件2是适用于宁波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生态环境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

第十  本规定由宁波市生态环境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随《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或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制订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  本规定自202311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2.宁波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附件1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序号

事项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裁量起点

20%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项目建设进程

基础建设阶段

0%

设备安装阶段

5%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1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3%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8%

12个月以上

16%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3%

3

8%

4次以上

19%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及时

改正

逾期不改正


裁量起点

20%

50%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10%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0%

0%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12%

12%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15%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5%

5%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1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

2

4%

/

3

8%

/

4次以上

14%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及时

改正

逾期不改正


裁量起点

20%

50%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10%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0%

0%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6%

6%

验收情况

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

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0%

0%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

6%

6%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15%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5%

5%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1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

2

4%

/

3

8%

/

4次以上

14%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3

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无证排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5%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

危险废物

2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9%

12个月以上

19%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6%

4次以上

1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4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大气、水、土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0%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40%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90%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固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0%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25%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75%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水、土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提供假信息/资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调查取证

0%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40%

伪造现场或证据

90%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固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提供假信息/资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调查取证

0%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25%

伪造现场或证据

75%

5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0%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10%

偷排

20%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0%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0%

有毒有害污染物

19%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

0%

1天以上不足5

2%

5天以上不足15

8%

15天以上

15%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7%

4次以上

1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6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本表不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2.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因子;

3.小时排气流量数据以环境监测(检测)报告为准。

裁量起点

10%

超标污染物数目

1

0%

2

4%

3个以上

9%

超标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1%

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

4%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

7%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

21%

小时排气流量

不足1000标立方米

0%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3%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

7%

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10%

10万标立方米以上

14%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3%

一类功能区

6%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4%

3

9%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本表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裁量起点

10%

超标污染物数目

1

0%

2

2%

3个以上

7%

超标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1%

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7%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28%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5%

一类功能区

10%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8%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3%

3

6%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如无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等为准。

裁量起点

10%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0%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5%

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10%

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0%

逸散范围

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0%

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

5%

影响范围较大(厂界)

22%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不足1

0%

1吨以上不足10

4%

10吨以上不足100

7%

100吨以上不足1000

11%

1000吨以上

24%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4%

3

7%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10%

7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因子。

2日排放量是指企业当日排水量,一般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如没有在线监测数据的,按照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3排放去向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涉及上述水体类别时,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裁量起点

10%

超标污染物数目

1

0%

2

2%

3个以上

8%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服务业废水

0%

一般工业废水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

4%

含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

12%

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5.5≤pH69pH≤9.5

色度稀释倍数不足20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5≤pH5.59.5pH≤10.5

色度稀释倍数20倍以上不足40

2%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色度稀释倍数40倍以上不足60

8%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3.5≤pH4.510.5pH≤11.5

色度稀释倍数60倍以上不足80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

色度稀释倍数80倍以上不足100

19%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pH3.5pH11.5

色度稀释倍数100倍以上

30%

日排放量

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0%

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3%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

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5%

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上不5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7%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

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10%

排放去向

类水体

0%

类水体

2%

类水体

5%

/类水体

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3%

3

6%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因子。

2日排放量是指企业当日排水量,一般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如没有在线监测数据的,按照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裁量起点

10%

超标污染物数目

1

0%

2

2%

3个以上

8%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服务业废水

0%

一般工业废水

4%

含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

12%

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5.5≤pH69pH≤9.5

色度稀释倍数不足20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5≤pH5.59.5pH≤10.5

色度稀释倍数在20倍以上不足40

2%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色度稀释倍数40倍以上不足60

8%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3.5≤pH4.510.5pH≤11.5

色度稀释倍数60倍以上不足80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

色度稀释倍数80倍以上不足100

19%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pH3.5pH11.5

色度稀释倍数100倍以上

30%

日排放量

不足10

0%

10吨以上不足100

3%

100吨以上不足500

7%

500吨以上不足1000

14%

1000吨以上

2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3%

3

6%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8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本表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裁量百分值总和×5

裁量起点

60%

涉案危险废物总量

不足1

0%

1吨以上不足3

2%

3吨以上不足10

6%

10吨以上

11%

涉案危险废物去向情况

暂未处置

0%

资源化综合利用

2%

通过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置

4%

非法倾倒、填埋

1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2%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4%

12个月以上

7%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4%

4次以上

7%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无证或者未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无证从事经营活动

未按证从事经营活动

裁量起点

20%

25%

涉案危险废物总量

不足1

0%

0%

1吨以上不足3

4%

4%

3吨以上不足10

11%

11%

10吨以上

28%

23%

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暂未处置

0%

0%

资源化综合利用

6%

6%

通过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置

11%

11%

非法倾倒、填埋

32%

3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2%

2%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4%

4%

12个月以上

6%

6%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2%

2%

3

5%

5%

4次以上

9%

9%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本表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

裁量起点

60%

涉案危险废物总量

不足1

0%

1吨以上不足3

2%

3吨以上不足10

6%

10吨以上

15%

倾倒、堆放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4%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3%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5%

4次以上

7%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9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污染地下水方量、污染土壤方量根据当事人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来认定。

2土地性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规定执行。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指列入本市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

4拒不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及时

改正

拒不

改正

裁量起点

10%

20%

污染地下水方量

不足400立方米

0%

0%

4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立方米

6%

6%

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

13%

13%

5000立方米以上

26%

26%

污染土壤方量

不足400立方米

0%

0%

4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立方米

6%

6%

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

9%

11%

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0立方米

13%

13%

10000立方米以上

27%

31%

责任主体

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0%

0%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8%

8%

土地性质

建设用地

0%

0%

农用地

14%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

2

2%

/

3

6%

/

4次以上

10%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指列入本市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

2情节严重是指排放量在100吨以上的情形。

3.农用地类型按农业农村部门划定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执行。

一般

情形

情节

严重

裁量起点

20%

25%

超标污染物数目

1

0%

0%

2

2%

2%

3个以上

8%

8%

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0%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

4%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9%

9%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13%

13%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

18%

18%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25%

40%

排放量

不足10

0%

/

10吨以上不足50

4%

/

50吨以上不足100

11%

/

100吨以上

23%

/

农用地类型

严格管控类

0%

0%

安全利用类

5%

5%

优先保护类

10%

1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2%

2%

3

5%

5%

4次以上

9%

1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10

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违法所得×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

2当存在不同类别的射线装置、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起点

10%

20%

种类和范围

类射线装置

0%

0%

类、类放射源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

2%

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8%

8%

类、类放射源或类射线装置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2%

17%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1类射线装置

0%

0%

2枚以下类、类放射源

1类放射源

2台以上7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3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

3%

3枚以上5枚以下类、类放射源

2枚以上4枚以下类放射源

7台以上10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3台以上5台以下类射线装置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7%

7%

5枚以上类、类放射源

4枚以上类放射源

10台以上类射线装置

5台以上类射线装置

1枚以上类、类放射源

1台以上类射线装置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3%

1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个月

0%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

4%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7%

9%

6个月以上

15%

15%

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措施完备

0%

0%

有措施但不完备

6%

8%

无防护措施

14%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3%

3%

3

6%

7%

4次以上

11%

13%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11

违反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监测点位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确定;

2监测指标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确定;

3监测频次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监测次数缺省是指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至当年11日缺省的应测未测的监测次数。

裁量起点

10%

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

1

0%

2

9%

3个以上

25%

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已开展监测的点位

1

0%

2个以上不足5

9%

5个以上

21%

监测频次缺省

1

0%

2

10%

3次以上

2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个月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3%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7%

6个月以上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5%

4次以上

10%

12

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裁量起点

20%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不足3

0%

3台以上不足10

12%

10台以上

27%

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0%

造成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

5%

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

2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个月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3%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8%

6个月以上

1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7%

3次以上

16%

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情节严重是指造成严重的环境违法后果情形。

出具虚假报告的

情节

严重

裁量起点

20%

50%

涉及的污染地块数量

1

0%

/

2

11%

/

3块以上

22%

/

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0%

/

造成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

18%

/

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个月

0%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3%

3%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7%

8%

6个月以上

19%

2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9%

9%

3次以上

21%

25%

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

1

0%

2

11%

3家以上

22%

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0%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11%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2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个月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3%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8%

6个月以上

14%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8%

3次以上

16%

监测机构发现超标情形未报告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0%

主观态度

一般过失

0%

重大过失

8%

故意

20%

是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0%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11%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2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

0%

3天以上不足7

3%

7天以上不足10

8%

10天以上

2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8%

3次以上

18%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本表适用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情形;

2.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X=(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处罚的最高倍数。

裁量起点

X

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0%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9%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32%

主观态度

一般过失

0%

重大过失

11%

故意

28%

责任主体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0%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11%

3次以上

20%

13

通用裁量表

通用裁量表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

0%

6%

18%

重大

3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裁量事项说明:

1.本表1-12为专用裁量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最高罚款金额;

2.本表序号13为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违法的时间。

4.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一类功能区、二类功能区的划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执行。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 12-5 进行裁量

9.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1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1.未列入本裁量基准清单的违法行为适用于通用裁量表

12.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宁波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序号

事项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为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5%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

危险废物

2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9%

12个月以上

19%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11%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6%

4次以上

1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2

实施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备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

实施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备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备案,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及时

改正

情节严重

0%

40%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0%

0%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22%

19%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12%

10%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25%

21%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10%

10%

有毒有害污染物

23%

2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

2

4%

/

3

8%

/

4次以上

14%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3

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

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后,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未采取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及时

改正

情节严重

0%

40%

生产经营项目变更内容

0%

0%

5%

5%

10%

10%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0%

0%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20%

17%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15%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12%

9%

有毒有害污染物

25%

18%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

12个月以上

11%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

2

4%

/

3

8%

/

4次以上

14%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

4

向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

向未经环保审批且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继续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且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0%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12%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10%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20%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9%

有毒有害污染物

18%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6个月

0%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6%

12个月以上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4%

3

8%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制度的行为

违反水污染物外运处理规定的行为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水污染物外运处理未实行全过程管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水污染物外运处理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情节一般或严重

拒不改正

10%

20%

水污染物外运总数量

不足5

0%

0%

5吨以上不足20

6%

6%

20吨以上不足100

18%

18%

100吨以上

32%

3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3%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6%

12个月以上

21%

11%

外运处理协议

0%

0%

10%

1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5%

5%

3

11%

11%

4次以上

22%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6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

0%

11%

2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7

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无证排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5%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危险废物

2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4%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9%

12个月以上

19%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6%

4次以上

1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8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本表不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2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因子;

3小时排气流量数据以环境监测(检测)报告为准

裁量起点

10%

超标污染物数目

1

0%

2

4%

3个以上

9%

超标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1%

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

4%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

7%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

21%

小时排气流量

不足1000标立方米

0%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3%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

7%

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10%

10万标立方米以上

14%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3%

一类功能区

6%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4%

3

9%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本表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裁量起点

10%

超标污染物数目

1

0%

2

2%

3个以上

7%

超标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0%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1%

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0%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7%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11%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28%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5%

一类功能区

10%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8%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3%

3

6%

4次以上

14%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9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烟道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0%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10%

偷排

20%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0%

排放污染物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0%

有毒有害污染物

19%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

0%

1天以上不足5

2%

5天以上不足15

8%

15天以上

15%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7%

4次以上

1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0

违反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监测点位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确定;

2监测指标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确定;

3监测频次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监测次数缺省是指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至当年11日缺省的应测未测的监测次数。

裁量起点

10%

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

1

0%

2

9%

3个以上

25%

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已开展监测的点位

1

0%

2个以上不足5

9%

5个以上

21%

监测频次缺省

1

0%

2

10%

3次以上

2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个月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3%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7%

6个月以上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5%

4次以上

10%

11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或未建立监测网络联网的行为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行为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的;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

1

0%

2

9%

3个以上

25%

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已开展监测的点位

1

0%

2个以上不足5

9%

5个以上

21%

监测频次缺

1

0%

2

10%

3次以上

2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1个月

0%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3%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7%

6个月以上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2%

3

5%

4次以上

10%

12

未按规定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的行为

未按规定拆除应当限期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的行为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拆除应当限期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燃料锅炉数量

1

0%

2

5%

3台及以上

10%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0%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1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排放区域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3

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行为

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行为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大气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9%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8%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10%

一类功能区

19%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4

煤场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未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的行为

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未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的行为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或者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未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大气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9%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8%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10%

一类功能区

19%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5

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露天焚烧秸秆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秸秆焚烧过火面积

不足2 m2

0%

2 m2以上不足 10 m2

10%

10 m2以上

2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2h

0%

2h以上不足12h

6%

12h以上

1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6

露天焚烧产生异味的行为

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工业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2h

0%

2h以上不足6h

5%

6h以上不足12h

11%

12h以上

26%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9%

一类功能区

18%

大气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10%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9%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7

禁止区域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行为

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或者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1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排放区域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0%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9%

一类功能区

18%

大气排放时期敏感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10%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9%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8

违法建设或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

违法建设或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限期拆除新建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消除危害,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0%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5%

有毒有害污染物

10%

项目建设进程

基础建设阶段

0%

设备安装阶段

5%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1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3%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8%

12个月以上

16%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3%

3

8%

4次以上

19%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9

对象山港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

畜禽养殖场对象山港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25%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

0%

10%

2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13%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20

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

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或不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裁量起点

20%

25%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

0%

0%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5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0%

10%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6%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5%

15%

项目建设进程

基础建设阶段

0%

0%

设备安装阶段

5%

5%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15%

1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3%

3%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8%

8%

12个月以上

16%

16%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

0%

0%

2

3%

3%

3

8%

8%

4次以上

19%

19%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5%

21

通用裁量表

通用裁量表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省厅通用裁量表宁波市地方法规其他条款适用。

裁量起点

Y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

0%

6%

18%

重大

3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6%

建设项目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6%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

0%

2

5%

3

11%

4次以上

22%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1.本表1-20为专用裁量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最高罚款金额;

2.本表序号21为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违法的时间。

4.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一类功能区、二类功能区的划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执行。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省厅裁量表12-5 进行裁量

9.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1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1.未列入本裁量基准清单的违法行为适用于通用裁量表

12.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