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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45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污泥焚烧处理企业管理

1.强化干化焚烧泥质管理。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行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优先采用干化焚烧的方式处置。同时,须优化前端脱水工艺与后端输送投料技术,实现产生端与焚烧端含水率匹配。

2.拓展协同焚烧路径。在现有污泥单独焚烧和火力发电厂协同处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垃圾焚烧厂布局、产能、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优势,推动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污水处理厂生化污泥。协同焚烧的污泥禁止使用石灰等会增加灰渣量的药剂进行污泥调质。

3.优化传输与焚烧工艺。改进工艺,逐步淘汰皮带传输设备,采用刮板等密闭传输方式。单独污泥焚烧企业,可采取干化、焚烧联用,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利用技术等,提高污泥热能利用的效率。

二、规范污泥建材利用企业管理

4.严控泥质标准和掺烧比例。制烧结砖企业利用的污泥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标准要求,干污泥掺入比(wt%)不得超过10%,企业年度污泥利用量应依据掺入比严格核定,且现场贮存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年利用量。污泥制陶粒的建材利用项目须严格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执行。

5.明确废气治理标准。工艺废气应经除尘、脱硫、脱硝及二噁英控制设施处理,其排放指标在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基础上,对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污染物需同步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限值要求,并落实自行监测;利用污泥制陶粒建材的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执行。

6.提升臭气异味管理。根据《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GB/T 42264)规定,协同处置的污泥应在密闭空间内贮存、干化、砖坯成型和干燥,污泥输送同时应分段设置负压抽风系统,密闭的仓库、厂房和物料输送过程应全程采取负压抽风等防止异味外逸措施。排放超标时,须增设异味净化处理设施。

三、规范污泥土地利用企业管理

7.严格土地利用泥质要求。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不得用于土地利用;工业企业中仅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茶制造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同意的企业产生的污泥,可用于土地利用;采用聚丙烯酰胺(PAM)为助凝剂的生化污泥,应避免用于土地利用。

8.细化“三废”防治要求。根据《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66)要求,堆肥臭气须分类收集:敞开式堆肥装置应采用表面密闭覆盖与负压通风,半密闭式堆肥装置应在构筑物内实施负压收集(维持5—10帕的负压),收集气体经除尘脱臭达标后方可排放。同步规范渗滤液、清洗废水收集处理,及卸料和贮存场所防渗措施。污泥蚯蚓养殖及黑水虻利用项目须严格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执行。

9.规范产物出路管理。污泥通过堆肥等方式利用的,企业须按批次做好出厂产品检测,每500吨至少检测一次,产物符合HJ 1266要求的方可用于产品利用。其中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时,应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等相关标准;污泥经过无害化处理达标后用于园地、牧草地用途时,应符合《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用于林地、草地、国土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等相关标准。不符合HJ 1266要求的污泥产物,应按照原污泥性质管理,不得倾倒在未经上报备案的地点、堆放在未落实“三防”措施的场所。

四、强化全过程管理

10.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审批管理,防止利用处置过程的二次污染和通过污泥利用方式迁移扩散污染。规范污泥泥质检测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泥产生企业应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污泥泥质,确保污泥去向符合管理要求。强化污泥委外收集、处理管理,严禁将污泥委托给未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监管的污泥收集单位,建议污泥产生企业直接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强化运输污染防治责任,委外运输的,运输环节密闭性、防水防渗及防遗撒等技术要求须纳入合同条款。

11.加强信息化管理。完善视频监控设施,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的污泥产生企业和各污泥收集、利用处置企业,在污泥压滤、贮存、利用处置等主要场所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影像数据须保存3个月以上。完善计量设施,各污泥产生企业和污泥收集、利用处置企业须安装地磅等计量设施对转移的污泥进行称重计量。完善电子转移联单应用,转移污泥应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各污泥产生企业和污泥收集、利用处置企业应每半年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将相关台账须保留5年以上。

12.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各污泥利用处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管,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各污泥产生企业,用于污泥利用处置的采购管理。强化执法查处力度,盯紧无正规合同直接委托利用处置污泥、接收污泥泥质不符合技术路线要求、产品去向不明等线索,严厉打击偷倒、偷排、非法处置等行为。在检查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泥利用处置企业未跟踪记录产品去向、用途、用量等,或利用处置后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遗撒的,要及时函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五、相关名词解释

污泥:通常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危险废物除外),主要来源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或生产过程产生的生化污泥和物化污泥。

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机物:指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公告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已于2019年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干污泥掺入比:指处理后污泥与其他制砖原料混合时,污泥(以干污泥计)与制砖总原料的重量比(wt%)。

敞开式堆肥装置:指不具备密闭性的堆肥装置,主要包括置于防风雨棚架内的翻堆槽式和条垛式堆肥装置等。

半密闭式堆肥装置:指置于密闭构筑物内部的翻堆槽式和条垛式堆肥装置等。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